科技日报记者 何亮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
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正式实施,此次修订通过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为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成修订,通过总结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和改革经验,着力解决阻挠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实中的体制机制问题,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这些法律法规配套衔接、一脉相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发展取得巨大进步和显著成就,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战略作用。”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学勇说。
构建日臻完善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部门规划中,尚未有科技法这一独立的部门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显示,科技法并不属于我国科技法律体系中的特定法律部门,而是分散于民法部门和行政法部门。
这是否意味着科技法律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制度范式?科技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无足轻重?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改以科技命名的法律虽然不多,但涉及科技的法律条款像散落各处的珍珠,不仅数量多,而且十分耀眼。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改。此次修宪,虽然并未修改科技内容条款,依旧延续1982年宪法确立的国家发展科学事业的基本制度,但是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新修订的宪法为科技法律制度全面发展提供了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它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有人会疑惑,这与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建设有何关系?答案在于,要从科技创新的角度来看《民法典》。
“《民法典》一千二百六十项条文中,广泛涉及了知识产权、数据保护、技术合同、虚拟财产、信息安全、人工智能和基因技术等与科技创新有关的法律规则。”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市场机制在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制度规则,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通过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法治生态环境,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以宪法做“地基”,以《民法典》等基本法做支撑,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才能架设得更牢靠。
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得到了修改,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符合发展规律的科技成果转化路径提供了支撑;
2020年,专利法得到了修改,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2021年,科技进步法得到了修改,为全面构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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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所构建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其中既有以科技进步法为代表的综合性法律,也有以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普及法为代表的专门性法律,还包括已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的科技创新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则。除此之外,科技创新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是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健全“双轮驱动”体制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明确要求,提出加快完善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对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作出系列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以法治方式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一个鲜明特征。”李学勇说。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明确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科技界应声而上,扎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为科研人员减负赋能、理顺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成为当务之急。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在项目预算调整、劳务费用管理、间接费用管理、结余经费使用等方面赋予单位一定的自主权。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不仅赋予了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优化了转化收益分配和科研评价规则、大幅提高了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激励比例,还对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出体制机制的调整。
立法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成为冲破束缚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桎梏的关键一招。肖尤丹表示:“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和成果转化收益自主权。科研机构有权自主决定要不要成果转化、用什么样的方式转化、成果转化要不要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等问题。更重要的是,科研机构不仅有权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且法律明确转化的收益也留归其分配使用。”
法律进行修订,制度必然跟进革新。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制度和具体操作措施;在国家科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科技部会同18个部门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作出部署;2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配合法律条款的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打出政策激励措施“组合拳”。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与配套政策的落地实施,是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在加强和健全“双轮驱动”的一个具体缩影。李学勇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推动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更加重视同步推进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管理方式等其他方面创新,推动科技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更加强调统筹优化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推动形成多元投入科技创新的新格局;更加明确要求加强原始创新,注重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保障科技改革成果落地见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放管服”政策密集出台,优化科研环境制度建设卓有成效。为确保科技创新重大改革举措贯彻执行,需要把科技创新既定方针和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发挥法律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
“长期化、系统性建设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科技法律发展的一个重大特点。”肖尤丹告诉科技日报记者,科技立法的一大目标,就是保障科技改革成果落地见效,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为科研人员松绑赋权,释放科研活力和创新动力,是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关键。2022年1月1日,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针对科研人员减负和保障科研时间做出规定,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研人员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负担。
与此同时,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还将“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改为专章,弥补了技术攻关组织与保障的法律制度空白,并且将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写入法律之中。
我国科技立法实践侧重于如何有效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如何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进步法作为科技领域的基本法,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配套衔接的。
科技进步法起草组核心成员,科技部科技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研究员陈宝明认为,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要求,以及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都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这些条款都将最新的改革实践上升为法律,有利于深入推进成果转化工作。”陈宝明说。
保障改革成果普惠发展,需要将好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也要将潜在隐患提前预警。在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中,设立监督管理专章,补上了科技监督管理的制度短板,科研诚信失信记录、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等监管规则首次写入国家法律,凸显了监督管理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作用。
进入新发展阶段,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广泛应用,催生了许多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生产生活方式,也带来诸多风险挑战和不安全因素,科技“双刃剑”特性日益显现。
肖尤丹表示,在运用法律手段激励创新的同时,要对具有不确定性的新技术、新业态以及新兴科技领域的研发及应用作出规范,划定法律红线,处理好促进与规制的关系,保持对科技创新活动激励和规范的张力。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9年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这些法律法规使我国的科研活动安全、科技资源安全、科研秩序安全有了法治保障。
创新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创新不断向各行各业广泛渗透,日益成为支撑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发展的重要因素,科技立法的范围已远远超出科技发展本身。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诸多方面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将与科技创新及其影响密切相关。”李学勇坦言,单纯的本部门立法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求,包含科技创新及其影响在内的多领域多元立法模式已成为科技创新立法较为普遍和日渐常规的范式。
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我国现行286部法律中,涉及科技创新方面的有131部,占45.8%。十三届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144部法律中有76部法律涉及科技创新,比重达到52.7%。
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明确指出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落实这些目标任务,都对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建设,需要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重大问题,从制度上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填空白。同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科学规律,贯彻宪法精神,切实提升立法质量效率。”李学勇表示,立法工作要统筹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使科技创新法律制度成为一个体系完整、内容完备的有机整体。
当前,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李学勇表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建设,需要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妥善处理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力求法律确立的制度和规范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对于存在地区差异、地方管理的事项,属于具体行政管理、在行政权裁量范围内的事项,以及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留下空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事项,可通过制定法规规章,完善配套措施,保证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李学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