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代小佩
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15件案例,覆盖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以及苹果、月季、凤梨等水果和花卉品种。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案例不仅强化了对育种创新的法律保障,更为规范种业市场秩序、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司法范本。
释放严格保护种业创新的信号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而司法则是保护这颗“芯片”的一块盾牌。在“冈优188”水稻品种侵权案中,重庆农某种业公司以“合法受让审定品种经营权”为由抗辩。但最高法在二审中明确指出,品种审定与品种授权在申请程序、制度目的等方面存在不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即构成侵害品种权。最终,重庆农某种业公司被判赔偿596万元。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有关负责人称,该案例明确审定品种受让人对其生产经营审定品种但构成品种权侵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既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有力保护,又有效规范了种业市场。
同样体现严格保护导向的还有“天山祥云”月季案。侵权方新疆某种苗场以“权利用尽原则”和“科研开发”为由辩解,但法院明确,权利用尽仅适用于针对合法售出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本身的后续生产、繁殖、销售行为,不适用于对该已售繁殖材料进行再次繁殖并销售的行为。该案二审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索赔,释放了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
破解赔偿难和举证难痛点
在种业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计算难、技术事实认定难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法院通过创新裁判,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破解思路。
在“赛雷特”苹果案中,侵权方辩称“仅销售果实,未繁殖树苗”,但最高法在二审中认定:销售果实是繁殖行为的自然延伸,应以果实利润作为赔偿依据,并采用“对侵权接穗灭活并嫁接非侵权品种接穗”的停止侵权方式。这一裁判兼顾品种权人的利益保护和侵权人的合理主张,体现裁判执行的灵活性与合理性,彰显了司法智慧。
“先玉508”玉米案则展现了大数据在司法中的应用。法院依托种业大数据平台的备案数量推定侵权规模,最终将赔偿额从一审的3万元提升至37万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为解决赔偿数额计算难题提供了新思路。
彰显司法“铁腕”和“温情”
对于情节恶劣的侵权行为,刑事制裁是最后的防线。在“荃优822”水稻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邓某进等人通过虚报亲本数量、私自繁育并销售侵权种子,给权利人造成百万元损失。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4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保护有“铁腕”,亦有“温情”。在“莱克思蒂”等玫瑰案中,侵权方已形成规模种植,若简单判令铲除将造成巨大损失。法院通过多次调解,促成双方从“对簿公堂”转为“授权合作”,既保护了外方品种权,又为本土企业赢得发展空间。
类似思路也体现在“手撕凤梨”种植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立足种苗安全与农民利益,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即时履行协议,避免矛盾升级。“该案是种业领域做实定分止争的典型案例,既保障用种安全,又维护种业健康发展。”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有关负责人说。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体现了权利边界更明确、技术事实认定更科学、亲本保护更周全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