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华凌
买机票被捆绑“隐形”增值服务能索赔吗?申请退款后民宿预订平台不予提现,该怎么办?当格式条款涉及退款、售后等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如何理解?1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案件的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审理涉在线文旅消费案件时,法院合理划分消费者、经营者、平台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以规则促治理,引导在线文旅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苗头性风险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自2018年9月9日成立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在线文旅消费案件2052件,案件数量增势显著。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院受理案件梳理发现,涉在线文旅案件中,在线文旅平台开展自营业务不规范,催生消费纠纷。实践中,存在平台对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标记不明的情况,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宣传使用的名称与实际经营主体名称不同、多家名称相似的关联企业参与不同的经营环节、在具体交易中未公示告知实际经营者的名称等情况,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认知发生混淆,增加解决纠纷的难度。
通过对非自营业务引发纠纷的案件进行调研,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平台监管不严、治理缺位是导致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法院在审理的案件中发现有平台未核验商家的经营资质,即允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商家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节假日期间消费者下单后,商家以“房东自住”“装修”等理由拒绝确认订单后再涨价另行销售,在消费者向平台投诉后,平台未针对商家行为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
在线文旅消费多采用格式合同,经营者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是引发售后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个别提供机票预订服务的平台,通过格式条款就机票价款、退改规则等关键事项作出与航空运输企业直销机票明显不同的约定,该约定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但经营者未采用合理的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此外,经营者存在利用信息技术捆绑销售、临时涨价等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个别经营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捆绑销售、临时涨价、超出合理经营需要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