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代表法、海商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四部法律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四部法律都新增了哪些方面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
《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是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一次重要修订。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代表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首次审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这是该法自1992年通过施行以来第四次进行修改。代表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充实总则部分规定,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完善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有关规定,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关规定,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关规定,完善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有关规定,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完善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
拟修改海商法 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
同时提请初次审议的还有海商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现行海商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了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
一是明确规定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本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的规定。
二是对一些重要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作了补充完善,规定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抵押权,船舶已经登记的适用登记国法律,未经登记的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船舶留置权适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适用油污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等。
司法部部长 贺荣: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理配置责任和风险,促进形成更加明确稳定的市场预期,主要包括强化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加大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适当提高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适当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在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方面,修订草案根据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增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同时,明确了船长在防治和减少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职责,规定海难救助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损害的义务。
科学技术普及法22年来首次修订
首次提请审议的还有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这是科学技术普及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首次修订。修订草案适应科普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聚焦科普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优化创新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新增“科普活动”和“科普人员”两章,共8章60条,主要包括明确科普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方向、强化科普社会责任、促进科普活动、加强科普队伍建设、强化保障措施等内容,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推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