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吴叶凡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能源法草案等。
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二是,增加鼓励开发推广学前教育相关作品、产品、研究成果的规定。三是,增加保护学前儿童隐私信息等合法权益的规定。四是,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管理相关规定。五是,强化对幼儿园食品安全和周边治安的监管。六是,支持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学前教育法草案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原则,对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强调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是明确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园为普惠性幼儿园,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三是明确普惠性民办园受政府扶持,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是在幼儿园布局规划中合理确定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依法以划拨等方式供地。
五是新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六是要求政府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制定并落实相关补助标准。
七是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八是对未落实本法有关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相关要求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