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 王迎霞
为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宁夏科技厅日前修订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增信用调查处理、失信信用修复等内容。
近年来,宁夏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为重点,坚持预防与惩治双管齐下,持续健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办法》共8章36条,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的责任主体、适用范围、管理职责、信用记录与评级、失信行为调查、激励与惩戒、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等内容。例如,原办法只有自治区科技厅的管理职责,修订后将管理职责拓展到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参与科研活动单位等。
《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新增信用调查处理,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修复机制。原办法仅明确信用记录与评级内容,修订后新增了失信行为调查的职责、权限、受理条件以及失信行为修复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同时细化和补充了信用记录方式等。“在一定意义上,这让失信者看到了希望,有利于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全面提高诚信水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朱金源认为。
同时,《办法》强化了对信用激励和惩戒的措施。其中,对C级(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种类包括公开通报、取消科研项目立项资格、3—5年内限制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3—5年内取消申报科技奖励、科技平台、科技人才(团队)、科技企业等资格,甚至记入自治区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或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等。
《办法》还完善了监督管理制度,增加了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审核管理、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和容错纠错等方面内容。如责任主体按照科技活动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约定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科研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终止、撤销的,经科技管理部门批准予以结题,不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总而言之就是激励与惩戒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宁夏科技厅监督评估与科技安全处负责人何徽表示,“希望通过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实施,切实压紧压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从事科研活动单位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科研诚信体系,推进科研学风作风根本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