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施行《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2024-06-22 20:39:53 来源: 科技日报 点击数:

科技日报记者 刘昊

6月21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厅组织制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批准,《标准》于2024年5月31日发布,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会现场。主办方供图

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海水养殖业是广西沿海地区的传统产业。广西封闭式海水养殖场所养殖的种类主要以养虾为主,鱼类次之,蟹类和其他类较少,养殖种类较单一;养殖总面积约为36万亩,总养殖户数达2万余户,养殖规模总体偏小。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口数量繁多、分布散、设置不规范,未经处理的尾水排放对邻近海域生态环境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已成为制约海水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加快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标准》立项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予以批复同意,经过2年多的调研分析、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出台海水养殖尾水相关排放标准。广西出台地方标准,明确污水排放的控制指标、排放限值、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填补了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空白。《标准》的实施,将对广西海洋养殖业带来积极影响。

据介绍,《标准》统筹考虑了广西海水养殖特点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对适用范围、受纳海域分类、排放分级、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从适用范围来看,《标准》管控对象为封闭式海水养殖,如池塘、育苗池(场)、工厂化及设施化养殖车间,开放性海水养殖(如网箱养殖、围网养殖、滩涂底播养殖等)不在其中。从标准分类分级来看,标准分二类二级,按照受纳海域的环境功能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分为重点海域和一般海域,排入重点海域的执行一级排放限值,排入一般海域的执行二级排放限值。从污染控制指标来看,《标准》设置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共5项指标以及相应的一级和二级排放限值。在监测要求和结果判定中,明确了监测点位设置、采样规范以及测定方法,并规定了结果判定方法,出现任一项指标监测结果超过标准限值的,则判定为不达标。在实施与监督中,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凝聚共识、协同共治。”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他们将积极推进《标准》实施,做好宣传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压紧压实责任。

责任编辑:冷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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