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行医疗废物管理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制度

2022-06-29 11:33:50 来源: 科技日报 作者: 刘昊

科技日报记者 刘昊

6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规定,实行医疗废物管理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制度。

主办方供图

“《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广西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广西还存在着部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低、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结构不够合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仍处于探索推进阶段、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缺少相关规范以及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了贯彻实施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西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据介绍,《条例》分为八章,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危险废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十条。

危险废物由于其环境危害性大,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点。《条例》对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一是明确全过程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要求涉危险废物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流向和突发环境事件等事项,并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二是实行集中就近原则。针对日益凸显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风险,严格控制区外危险废物转入广西焚烧或者填埋处置。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广西,防控环境风险。三是明确安全贮存要求。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特性分类贮存,采用专用容器或者包装物,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对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明确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期限的将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是对社会源危险废物提出管理要求。第四十六条明确4S店等从事机动车船保养维修活动的企业对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鼓励和支持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依法收集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推进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推动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

《条例》规定,自治区实行医疗废物管理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机制,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运输、处置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条例》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人员、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设施清单,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条例》还提出了相关保障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支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鼓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高温压制生态砖等多种形式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责任编辑: 宋慈